作者:董宏达
今天(31日)上午十点,
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,通报该区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。区长黄云通报称,
九龙坡区法院已于昨日(30日)下午发出公告,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,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。在强制拆除前,仍然希望拆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安置协议,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仍有可能。
这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。在这起震惊全国的典型案件中,让老百姓看到了我们的政府对民众的物权还是有所尊重的,这里固然有物权法贫布在即的一面,也有逐步完善法制的一面。所以,这起案件结果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此案唤起了人们以法维权的意识。这是法制社会的进步表现。
透过“钉了户”最终的结局,也让人有许多不解之处,感到遗憾。一是在未有全迁之下,地产商已经动土,有违规之嫌,这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?和谐社会要政府官员依法行政,依法行政要给百姓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。因而,这起案件在判决后,应该给予杨琥以行政复义和诉讼权。
二是为什么不组织由政府、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公共参加的新闻发布会,当着大家的面将被拆迁人的情况和开发商的态度如实地公开,让群众去判断孰是孰非效果不是更好吗?为什么不给被拆迁户和开发商发言的机会呢?如果政府真正依法行政,就应该不怕民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,否则就还是行政命令的色彩。
三是此案从断水断路起,就走入了死胡同。要从这个死胡同里出来,区政府、开发公司、被拆迁人都要回头。此案的公权和私权只有在双方有意向的情况下才能交叉。政府如果摆不正自己的位置,只要自己的面子,不仅会伤了这一家人的心,也可能伤了许多人的心。被拆迁人如果不顾忌社会的认知,不想牺牲自己一点利益,误解了一家一户和一城一地的关系,也会事得其反,得不偿失。这一点非常重要。
说句题外话,在此案定案后,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去看望慰问一下户主,不为别的,要向户主说明合法合理的权利要保护,违法无理的要求坚决不予支持。当事人双方应本着“协商一致”的精神,妥善解决问题。双方都有了台阶下,此问题应该能得以妥善解决。并且应该注意做好充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,这才符合我们当前倡导的“人性化执法,人性化施政,执政为民”的思想。此案绝非杨武要深思,政府部门更应该以此为借鉴,吸取深刻教训,在物权法实施后,充分尊重民众的合法物权,多在为百姓维权上做正义的事,让老百姓真正尝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滋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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